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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》中有關探視權的規定,是規範夫妻離婚後,沒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一方,與子女間會面交往的方式,相關條文並無非父母之家人有探視權的規定。

但如果有事證可以證明監護權行使人不適任,則其他的家人即可依《民法》規定,以父母均不能行使、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,而以未成年子女監護人順位的身分,向法院請求改定監護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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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後,戶口、居住地一定要遷移嗎?如果雙方有協議,是否能繼續住在一起?戶口名簿需更換嗎?

戶籍是按實際居住情形設立,並不因結婚、離婚或其他原因而有所改變,如果離婚後實際上仍居住於原地,則戶籍﹝戶口﹞是不必辦理遷徙的。離婚後如果雙方有意願繼續居住在一起,並不需要有任何協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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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國婚姻、外籍婚姻離婚又可分為在國內辦理與國外辦理兩種:

1、國內辦理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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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於兩岸經貿交流頻繁,台灣地區人民赴大陸投資或工作者日趨增多,渠等長期身處大陸,離鄉背井,因不耐寂寞與誘惑,抑或為尋求生理與心理慰藉,導致「包二奶」的現象日盛,除造成嚴重的家庭問題,甚至還逐漸衍生難解的後遺症。

包二奶不再無法可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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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姦罪之客觀要件係有配偶者與人通姦,而「與人通姦」係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,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。是故,配偶於大陸包養二奶,將構成通姦。

但由於台灣法規不適用於大陸當地,建議大老婆進行先生包二奶的蒐證後,回台灣法院提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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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:「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,配偶縱容或宥恕者,不得告訴。」

所謂縱容是指放縱或容許,乃事前所為之表示;宥恕則指原宥或寬恕,乃事後所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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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姦罪是在處罰有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,相姦人並不限於良家婦女,即使是娼妓,亦不阻卻構成要件的成立。所以配偶花錢嫖妓也構成通姦罪。亦即通姦罪之成立與是否花錢無關。

但是值得特別注意的是,如果是和未滿十八歲之男女發生性關係,則可能觸犯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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