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國93年,當時三歲兒子因罹患疝氣,母親都會請親戚幫忙檢查生殖器,有時舅舅也會幫忙檢查,後來奶奶報警說舅舅性侵男童而後送辦。由於三歲男童的姊姊(當時五歲)也會說自己與弟弟都曾被舅舅要求口交,而且母親會在旁邊偷看,故檢察官認為若要性侵應該會選擇較隱密的地方;加上母親看見小孩被性侵應該不可能無動於衷。
檢方幾次筆錄下,姊弟兩人說法從差異甚大,到後來趨於一致,離案發時間越久,供詞就越鮮明相同。期間這對姊弟不斷述說舅舅一家人如何性侵、恐嚇、毆打他們。後來得知婆媳關係不睦,查證期間姊弟也對於這名性侵犯舅舅毫不避諱,前後證詞太多矛盾與瑕疵,檢察官認為「顯然於證述前已先謀議,準備如何證述。」判性侵罪不起訴。
2010年09月10日 壹蘋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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